一、基本使用要求
轎廂應裝有能在下行時動作的安全鉗,在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時,甚至在懸掛裝置斷裂的情況下,漸進式安全鉗應能夾緊導軌、使裝有額定載重量的轎廂制停并保持靜止狀態(tài)。對重裝置下方井道底坑有人員能達到的空間時,對重也應設置僅能在其下行時動作的安全鉗。
在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時,安全鉗應能通過夾緊導軌而使對重制停井保持靜止狀態(tài)。若電梯額定速度大于0.63m/s、轎廂應采用漸進式安全鉗,若電梯額定速度小于或等0.63m/s,轎廂可采用瞬時式安全鉗,若定速度大于1m/s、對重(或平衡重)安全鉗應是漸進式的,其他情況下,可以是瞬時式的。
二、動作方法
轎廂和對重安全鉗的動作應由各自的限速器來控制,不得用電氣、液壓或氣動操縱的裝置來操縱安全鉗。安全鉗動作后的釋放需經專職人員進行。只有將轎廂或對重提起,才能使轎廂或對重上的安全鉗釋放并自動復位。
三、結構要求
禁止將安全鉗的夾爪或鉗體充當導靴使用。如果安全鉗是可調節(jié)的,則其調整后應加封記。當轎廂安全鉗作用時、裝在轎廂上面的一個電氣裝置,應在安全鉗動作以前或同時使電梯驅動主機停轉。
蓄能型緩沖器(包括線性和非線性)只能用于額定速度小手或等手/8的電梯。耗能型緩沖器可用于任何額定速度的電梯。強制驅動電梯應在轎頂上,設置能在行程上部極限位置起作用的緩沖器。
耗能型緩沖器可能的總行程應至少等于相應于115%額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離,即0.0674V2(m)。在緩沖器動作后回復至其正常伸長位置后,電梯才能正常運行。為檢查緩沖器的正常復位所用的裝置,應是一個符合規(guī)定的電氣安全裝置。